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3-007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4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3,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9,809,902.4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3,190,097.60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 年6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969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及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存放金额 (人民币元) | 资金用途 |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1208011029200888819 | 50,000,000.00 | 1、年产100万台手持式锂电电动工具生产线建设项目; 2、年产100万台交流电动工具建设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 | 19610801047090389 | 112,509,433.96 | 1、年产100万台手持式锂电电动工具生产线建设项目; 2、补充营运资金。 |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8110801013002724173 | 20,000,000.00 | 1、年产100万台手持式锂电电动工具生产线建设项目。 |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3380020010120100118196 | 50,000,000.00 | 1、年产100万台手持式锂电电动工具生产线建设项目; 2、营销网络拓展及品牌建设提升改造项目。 |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 | 405247090388 | 50,000,000.00 | 1、年产100万台手持式锂电电动工具生产线建设项目。 |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 | 14210078801600001766 | 50,000,000.00 | 1、年产100万台手持式锂电电动工具生产线建设项目; 2、研发中心项目。 | |
合计 | 332,509,433.96 |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劳旭明、张红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