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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37 证券简称:誉衡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9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7月14日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顺义区空港开发区B区融慧园28号楼一层会议室;
3、会议方式:全体股东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晋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7日;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方式 | 股东人数 | 股份总数 | 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现场参会 | 4 | 154,680,000 | 7.0369% |
网络参会 | 166 | 191,044,225 | 8.6912% |
合计 | 170 | 345,724,225 | 15.7282% |
其中: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41,469,15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866%。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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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方洪全律师、张雪芳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持有的广州誉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全部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股) | 323,641,722 |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93.6127% | |
反对股数(股) | 21,699,413 | |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6.2765% | |
弃权股数(股) | 383,090 | |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0.1108% |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股数(股) | 19,386,650 |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46.7496% | |
反对股数(股) | 21,699,413 | |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52.3266% | |
弃权股数(股) | 383,090 | |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0.9238% |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债转股方式对全资子公司誉衡(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股) | 331,099,422 |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95.7698% | |
反对股数(股) | 14,041,713 | |
反对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4.0615% | |
弃权股数(股) | 583,090 | |
弃权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0.1687% |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股数(股) | 26,844,350 |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64.7333% | |
反对股数(股) | 14,041,713 | |
反对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33.8606% | |
弃权股数(股) | 583,090 | |
弃权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1.4061% |
3、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累积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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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宋宇冰先生、姜峰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至第六届监事会届满之日。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① 选举宋宇冰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股) | 319,513,444 |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92.4186% |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股数(股) | 15,258,672 |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36.7952% |
表决结果当选。
② 选举姜峰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 | 同意股数(股) | 319,947,772 |
同意股数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92.5442% |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同意股数(股) | 15,692,700 |
同意股数占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比 | 37.8419% |
表决结果当选。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方洪全律师、张雪芳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由此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公告。
四、备查文件
1、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