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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生物: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4

证券代码:300138 证券简称:晨光生物 公告编号:2023—097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晨光生物”)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近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曲周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71号文件核准,晨光生物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6.3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3亿元,扣除与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955,660.36元(不含税),本次共募集资金净额为619,044,339.64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确认,并出具了众环验字(2020)第020023号验资报告。

二、前期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具体如下:

2020年6月24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原证券分别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上述专户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2020年6月2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2022年9月22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在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行(简称“邯郸银行曲周支行”)开立了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天然植物综合提取一体化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并将存放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的募集资金余额(含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转存至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已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公司于2022年10月15日与邯郸银行曲周支行、保荐机构中原证券就设立的专户签订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2022年10月1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2022年3月27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又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天然植物综合提取一体化项目(一期)”部分募集资金2,800万元变更用于“红辣素精加工项目”,该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晨光生物科技集团(海南)有限公司负责筹建、运营。晨光生物科技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中原证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已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2022年4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2023年5月29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将用于“天然植物综合提取一体化项目(一期)”的部分募集资金6,500万元变更用于“营养药用综合提取项目(一期)”。2023年7月12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原证券、农行曲周县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在农行曲周县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变更完成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行名称账号用途
1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支行866480100100129420天然植物综合提取一体化项目(一期)
2晨光生物科技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8115801013600077553红辣素精加工项目
3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周县支行50163401040001839营养药用综合提取项目(一期)

四、本次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农行曲周县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50163401040001839 ,截至 2023 年 7 月 12 日,专户余额为 零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营养药用综合提取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专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原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原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钟坚刚、封江涛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

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原证券。专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专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中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原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原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中原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及时与相关方签署新的协议并公告。

9、本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原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原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后失效。

五、本次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后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公司将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了现金管理。结合目前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及募投项目“天然植物综合提取一体化项目(一期)”募集资金使用进度,2023年7月13日,公司将1,000万元募集资金汇入“营养药用综合提取项目(一期)”募集资金专户——农行曲周县支行,剩余资金将在公司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到期后陆续汇入上述新开募集资金专户。

特此公告

晨光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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