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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5

股票简称:均胜电子 股票代码:600699.SH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二〇二三年七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签名:
王剑峰朱雪松陈 伟
李俊彧刘 元蔡正欣
魏学哲鲁桂华余方
全体监事签名:
周兴宥翁春燕王晓伟
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
郭继舜俞朝辉

发行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1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4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 5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7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 10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 13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 16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化情况 ...... 16

二、本次发行股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7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19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 19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说明 ...... 19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 21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 ...... 22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29

一、备查文件 ...... 29

二、备查地点 ...... 2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的含义如下:

本报告书、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司、本公司、均胜电子、发行人、上市公司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0699”
均胜集团、控股股东、发行对象均胜集团有限公司
A股在境内上市的、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的普通股股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本次发行股票/本次发行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中金公司、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定价基准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2年5月14日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董事会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千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注:本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尾差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Ningbo Joyson Electronic Corp.股票简称:均胜电子股票代码:600699股票上市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日期:1992年8月7日注册资本:136,808.4624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剑峰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邮政编码:315040董事会秘书:俞朝辉电话号码:0574-87907001传真号码:0574-87402859互联网网址:www.joyson.cn电子信箱:600699@joyson.c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60543096X6经营范围:电子产品、电子元件、汽车电子装置(车身电子控制系统)、光电机一体化产品、数字电视机、数字摄录机、数字录放机、数字放声设备、汽车配件、汽车关键零部件(发动机进气增压器)、汽车内外饰件、橡塑金属制品、汽车后视镜的设计、制造、加工;模具设计、制造、加工;销售本企业自产产品;

制造业项目投资;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上市公司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2022年5月13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收购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392%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5月31日,发行人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拟收购宁波均联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0392%股份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2年12月7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

签署<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2023年2月23日,发行人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2023年3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2023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3年6月1日,发行人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二)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其他审批程序

2023年4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了《关于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具体审核意见如下:“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本所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

2023年5月26日,中国证监会出具了《关于同意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三)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2023年7月4日,发行对象已将认购款项汇入中金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认购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1-9号),确认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到位,共计365,146,101.81元。

截至2023年7月5日,中金公司将收到的认购资金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至上市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25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情况。根据《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25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65,146,101.81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10,173,483.56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54,972,618.25元,其中计入股本金额为人民币40,616,919.00元,计入资本公积为人民币314,355,699.25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已于2023年7月1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

(三)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40,616,919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65,146,101.81元。

(五)发行对象与认购方式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均胜集团,均胜集团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全部股票。

(六)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2年5月14日),原定发行价格为9.09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派送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P1= 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 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 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 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有效的发行价格,n为该次送股率或转增股本率,k为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A为配股价,D为该次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有效的发行价格。

2023年4月20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该利润分配方案已实施完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价格由9.09元/股调整为8.99元/股。

综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价格确定为8.99元/股。

(七)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出售,同时在本次发行之前已持有的均胜电子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出售。若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对限售期的监管意见或监管要求进行调整,则上述限售期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政策相应调整。均胜集团已就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具体如下:

“1、本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均胜电子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出售(前述期间以下简称“限售期”),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本公司由于均胜电子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限售安排。

2、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之前已持有的均胜电子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出售。”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承诺:“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本人持有股份的转让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规则的要求。”

(八)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截至2023年7月4日止,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已收到均胜电子本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的认购款项共计人民币365,146,101.81元。2023年7月5日,保荐人(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相关承销费用后的余额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65,146,101.81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10,173,483.56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54,972,618.25元。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严格遵循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资金到位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四、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均胜集团,截至2023年3月31日,均胜集团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均胜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1年9月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30181704E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剑峰
注册地址宁波市高新区凌云路198号五楼
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清逸路99号
经营范围实业项目投资;企业管理咨询;自有房屋租赁。(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控股股东王剑峰先生(截至2023年3月31日,持有均胜集团52.5%的股权)
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

注: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均胜集团注册地址已变更为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冬青路555号5幢508室。

均胜集团本次认购数量为40,616,919股,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1、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均胜集团持有发行人34.85%股份,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本次发行后,均胜集团持有发行人36.73%股份,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2、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最近一年,均胜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已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详细情况请参阅发行人登载于上交所的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除公司在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中披露的重大交易外,均胜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未发生其它重大交易。

对于未来均胜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依法履行相关内部决策批准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循市场公允价格开展交易。

(三)关于发行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均胜集团已出具《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认购资金来源的承诺函》,承诺:“本次认购资金来源均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我方及我方最终认购方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我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已于《均胜电子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中进行承诺:“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公司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符合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相关规定。

(四)关于发行对象私募备案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均胜集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

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五)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I型专业投资者、II型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C2、C3、C4、C5。投资者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投资者类别分类标准
I型专业投资者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II型专业投资者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I型专业投资者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普通投资者

本次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适合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在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参与申购。

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均胜集团被认定为普通投资者,符合投资本次发行的条件,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本产品风险等级相匹配,主承销商已对投资者提交的适当性管理材料进行审核、判定。

经核查,本次发行对象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六)关于不存在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行为或减持计划的承诺

均胜集团已就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具体如下:

“1、本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取得的均胜电子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出售(前述期间以下简称“限售期”),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限售期届满之日止,本公司由于均胜电子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限售安排。

2、本公司在本次发行之前已持有的均胜电子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或出售。”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王剑峰先生承诺:“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本人持有股份的转让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上市公司收购相关规则的要求。”

五、本次发行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保荐代表人孙英纵、陈贻亮
项目协办人岳丛璐
项目组成员罗唯、钟思远、王奕超、朱紫荆、高天行、于舒洋、张恒瑞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机构负责人徐晨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968号嘉地中心23-25层
电话021-52341668
传真021-52341670
经办律师孙立、唐敏

(三)审计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负责人邹俊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字注册会计师杨莉、张晓磊

(四)验资机构

1、发行人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负责人邹俊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电话010-85085000
传真010-85185111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齐、张晓磊

2、主承销商验资机构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负责人胡少先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街道西溪路128号
电话0571-88216888
传真0571-88216999
签字注册会计师田志刚、王瀚峣

(五)资产评估机构

名称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权忠光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东路18号中复大厦三层
电话010-65881818
传真010-65882651
资产评估师富菊英、王蔡培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化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前,截至2023年3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股东性质
1均胜集团有限公司476,840,78234.850境内非国 有法人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68,878,4075.030其他
3王剑峰34,056,9592.490境内自然 人
4浙江融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0,950,9632.260境内非国 有法人
5金鹰基金-浦发银行-万向信托-万向信托-均胜2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24,472,2451.790其他
6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9,000,0000.660其他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8,399,5650.610国有法人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6,768,4320.490其他
9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6,634,5120.480其他
10诺德基金-兴业银行-深圳市招商国协壹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国协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049,2930.440其他
合计672,051,15849.12--

(二)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股份登记后,截至2023年7月13日(新增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股东名称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股)股东性质
1均胜集团有限公司517,457,70136.7340,616,919境内非国 有法人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37,179,0952.640其他
3王剑峰34,056,9592.420境内自然 人
4浙江融臻资产管理有限公司30,950,9632.200境内非国 有法人
5金鹰基金-浦发银行-万向信托-万向信托-均胜2号事务管理类单一资金信托24,472,2451.740其他
6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9,000,0000.640其他
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923,6020.560国有法人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中证新能源汽车产业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6,934,2320.490其他
9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18L-FH002沪6,907,3140.490其他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新能源汽车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6,776,8610.480其他
合计681,658,972.0048.3940,616,919-

二、本次发行股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与本次发行后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数量 (股)本次发行后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股)持股比例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40,616,91940,616,9192.88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1,368,084,624100.00-1,368,084,62497.12
合计1,368,084,624100.0040,616,9191,408,701,543100.00

注:最终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40,616,919股有限售条件股份。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均胜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王剑峰。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相应增加,公司的资金实力得以提升,抗风险能力得到增强,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将继续围绕现有业务进行市场拓展和技术升级,进一步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巩固行业地位,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业务结构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产生实质影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增加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存在重大变化。

针对公司与均胜集团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价格,并履行必要的批准和披露程序。

(六)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若公司拟因本次发行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科研人员结构,将根据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

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说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均胜电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经过了必要的授权,并经上交所审核通过,且经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定价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69号)和均胜电子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且符合本次发行启动前保荐人(主承销商)已向中国证监会报备之发行方案的要求。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说明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本次发行方案中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私募备案程序。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均胜电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署的《认购协议》及补充协议等法律文书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已足额缴纳。”

第五节 中介机构声明(中介机构声明见后附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孙英纵 陈贻亮

项目协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岳丛璐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
孙 立唐 敏
负责人:
徐 晨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年 月 日

会计师事务所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度审计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审计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杨莉

张晓磊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邹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本所就本次发行人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增加注册资本出具的报告号为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25号的验资报告中的有关数据,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注册会计师签名:王齐

张晓磊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邹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Pan-Chin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1-9号)的内容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上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签字注册会计师:
田志刚王瀚峣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周重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资产评估机构声明

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已阅读本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不存在矛盾。本机构及签字资产评估师对发行人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评估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资产评估师:
富菊英王蔡培
法定代表人:
权忠光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一)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二)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二、备查地点

投资者可在工作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3:00至5:00,于下列地点查阅上述文件。

(一)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清逸路99号

电话:0574-87907001

传真:0574-87402859

(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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