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相关资料的事前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对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浙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浙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及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关联自然人为公司向浙商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该等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主要业务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被其控制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上诉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盛希泰、杨涛、高海江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