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有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仔细阅读了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经审阅相关人员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
2、上述公司相关人员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3、本次聘任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需的工作经验,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李学峰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同意聘任李安东先生为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同意聘任朱洪升先生、李文海先生、孙文荣先生、李贤明先生、姚延磊先生、李润生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张淑芳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姚延磊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聘任张潇琳先生为公司审计负责人。
(本页无正文,为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宫本高: 王 新: 夏 洋: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二○二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