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enzhen Expressway Corporation Limited
(a joint stock limited company incorporated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审 核 委 员 会
审核委员会关于关联交易的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等的有关规定,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了公司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关连交易的议案》等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经审阅上述议案及相关材料,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查询和了解,审核委员会提出审核意见如下:
新通产实业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拟认购本公司本次发行的部分股份,体现了控股股东对本公司的支持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本次发行的顺利开展,符合本公司的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属合理的业务和经济行为。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没有发生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予以回避表决。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应当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议案的投票权。
特此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抄送:公司监事会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意见
(此页无正文)
委员签署:
白华 独立董事 | 李飞龙 独立董事 | 缪军 独立董事 | ||
李晓艳 董事 |
深圳高速公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