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半年度业绩预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期业绩预计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23年01月01日至2023年06月30日。
2.预计的业绩: √亏损 ?扭亏为盈 ?同向上升 ?同向下降2023年半年度预计业绩情况
二、业绩预告预审计情况
本次业绩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
三、业绩变动原因说明
2023年上半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的主要原因是: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收到广东高院关于北京腾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天津点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美生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合同纠纷案的二审终审判决(2021)粤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对美生元所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细内容见公司于2023年6月17日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咨询网的《关于收到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鉴于该判决
项 目 | 2023年01月01日—2023年06月30日 | 上年同期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亏损:34,800万元– 35,800万元 | 盈利:2,215.36万元 |
比上年同期下降:1,670.85%– 1,715.99% | ||
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的净利润 | 盈利:2,500万元– 3,200万元 | 盈利:1,887.70万元 |
比上年同期增长:32.44%– 69.52% | ||
基本每股收益 | 亏损:0.41元/股– 0.42元/股 | 盈利:0.03元/股 |
为终审判决,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损失3.97亿元。公司认为该损失属于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或有事项产生的损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
四、其他相关说明
1.鉴于广东高院(2021)粤民终312号《民事判决书》为生效判决,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提了相应的损失。公司认为广东高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将有损公司和广大股民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在法定期限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公司于2023年2月3日披露了《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原告以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导致重大投资损失为由,向杭州中院提起诉讼,目前该案尚未做出判决。公司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及规定对该案进行会计处理;该案及后期可能新增的同类诉讼需要计提预计负债,将相应对公司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结果及法院判决为准。
3.公司本次预告的业绩未经注册会计师预审计,上述财务数据均为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的结果,具体财务数据将在公司2023年半年度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聚力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