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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艺股份:国信证券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艺股份”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证监会令第20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证证券易所上上市公司律监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法监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永艺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律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55号)同意注册,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向永艺控股有限公司定向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395,136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58元,募集资金总额199,999,994.88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180,915.14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3,819,079.74元。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2023年6月20日,天健会计师事务上(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307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证证券易所上上市公司律监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有关法监、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存放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上证证券易所上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二、以律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和置换情况概述

截至2023年7月7日,公司以律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总额2,407,330.23元,本次拟置换2,407,330.23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序号项目不含税金额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的律筹资金置换金额
1承销及保荐费3,773,584.91-
2审计验资费952,830.19952,830.19
3监师费1,132,075.471,132,075.47
4信息披露费245,283.02245,283.02
5股份登记费28,674.6628,674.66
6印花税48,466.8948,466.89
合计6,180,915.142,407,330.23

天健会计师事务上(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3年7月7日以律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律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8758号)。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3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律筹资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律筹资金2,407,330.23元。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前期支付发行费用的律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并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证证券易所上上市公司律监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监管要求。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407,330.23元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律筹资金。

(三)监事会意见

2023年7月1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律筹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律筹资金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监、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律筹资金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上鉴证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上(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律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3〕8758号),认为公司编制的《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律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证证券易所上上市公司律监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永艺股份以律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四、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律筹资金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上(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律筹资金的情况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监、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证证券易所上上市公司律监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律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艺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律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苏昭棠 徐 懿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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