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2023-032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Kunwu Jiuding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2023年上半年度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
经营情况简报
现将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上半年度私募股权投资管理业务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供投资者参阅。报告期指2023年4-6月。
一、报告期内基金募集资金情况
类型 | 实缴金额(亿元) |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的基金新增实缴规模 | - |
2023年1-6月公司管理的基金新增实缴规模 |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在管基金累计实缴规模 | 274.50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在管基金剩余实缴规模 | 95.09 |
二、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管理情况
(一)公司管理的基金投资规模情况
类型 | 金额(亿元) |
报告期内公司管理的基金新增投资规模 | - |
2023年1-6月公司管理的基金新增投资规模 | - |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在管项目剩余投资本金 | 86.16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报告期内在管基金参股项目获得沪深北证券交易所IPO审核通过的情况报告期内,在管基金参股项目中无获得沪深北证券交易所IPO审核通过的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基金项目退出情况
(一)报告期项目退出的情况
类型 | 数量(个) | 投资本金金额(亿元) | 累计收回金额(亿元) |
报告期内已经完全退出的项目 | 3 | 2.30 | 2.95 |
2023年1-6月已经完全退出的项目 | 8 | 10.71 | 11.50 |
报告期末已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但尚未完全退出的项目 | 18 | 18.79 | —— |
注:1、上述已经完全退出的项目,系在管基金通过多种退出方式实现完全退出的全部项目,退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上市、新三板挂牌、并购、转让/回购退出等。
2、根据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特点,报告期末已上市及新三板挂牌但尚未完全退出的项目的累计收回金额难以统计。
3、报告期内公司在管基金收到项目回款合计9.97亿元,2023年1-6月在管基金累计收到项目回款15.92亿元。
(二)报告期内公司已上市项目中已确定退出计划但尚未完全退出的项目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已上市项目中无已确定退出计划但尚未完全退出的项目。
四、报告期内公司收入情况
(一)报告期内公司确认管理费、管理报酬的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第二季度(4-6月) | 2023年1-6月 |
基金管理费收入 | 86.13 | 208.37 |
管理报酬收入 | 15,241.25 | 16,220.85 |
合计 | 15,327.38 | 16,429.22 |
风险提示:由于存在不确定性因素,定期经营情况简报披露的管理费及管理报酬收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故定期经营情况简报披露的收入数据仅供参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报告期内按管理报酬收入排名前五大基金的管理报酬收入情况及依据
单位:万元
序号 | 基金名称 | 管理报酬收入情况 | 管理报酬收取方式 | |||
第二季度数据(4-6月) | 2023年累计数(1-6月) | 是否存在回拨机制 | 是否存在最低回报 | 条款概述 | ||
1 | 苏州泰昌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1,648.99 | 11,648.99 | 是 | 是 | 分配原则: 首先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间,按照各合伙人在该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划分,将普通合伙人及二类特殊有限合伙人基于实缴出资比例而应得的投资收入划分给普通合伙人及二类特殊有限合伙人,其余部分按照下述顺序进行分配: 1、 如果可供分配现金为本合伙企业因出售或处置投资项目收到的扣除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可供分配的现金,则划分给一般有限合伙人及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下列顺序和程序进行分配: (1)划分给一般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下列顺序和程序进行分配: ①分配时,首先返还一般有限合伙人的在该次分配中相应项目已出售或处置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 ②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一般有限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为其在该次分配中相应项目已出售或处置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的内部收益率达到每年8%(单利),核算内部收益率的期间自该项目对应投资成本实际划出本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分配基准日止; ③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分配,直至分配金额达到第(1)②条中向一般有限合伙人分配的优先回报额的25%,即(一般有限合伙人分配的优先回报/ 80%)*20%; ④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该余额的80%向一般有限合伙人分配,20%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分配。 (2)划分给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下列顺序和程序进行分配: ①分配时,首先归还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人在该分配中相应项目已出售或处置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 ②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为其在该次分配中相应项目已出售或处置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的内部收益率达到每年8%(单利),核算内部收益率的期间自该项目对应投资成本实际划出本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分配基准日止; |
序号 | 基金名称 | 管理报酬收入情况 | 管理报酬收取方式 | |||
第二季度数据(4-6月) | 2023年累计数(1-6月) | 是否存在回拨机制 | 是否存在最低回报 | 条款概述 | ||
③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分配,直至分配金额达到第(2)②条中向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人分配的优先回报额的5.26%,即(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人分配的优先回报/95%)*5%; ④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该余额的95%向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人分配,5%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分配。 2、 如果可供分配现金为本合伙企业从投资项目分得的股息、分红、利息及其他现金收入,则划分给一般有限合伙人的部分的80%应在一般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20%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分配;划分给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人的部分的95%应在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人之间按照实缴比例进行分配,5%向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第三方分配。 回拨机制: 1、如合伙企业终止时,因管理人收取上述业绩报酬而导致一般有限合伙人及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成本未达到年内部收益率8%(单利),则管理人应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获得的业绩报酬回拨,分配给一般有限合伙人及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用于满足该内部收益率所需的资金需求,但管理人应返还的总额不应超过其已经获得的业绩报酬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核算一般有限合伙人及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成本年内部收益率,自该项目对应投资成本实际划出本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分配基准日止。 2、如合伙企业终止时,本合伙企业整体核算收益,管理人自一般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之业绩报酬超过一般有限合伙人获得的累计收益的25%,则管理人应将其业绩报酬回拨,分配给一般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到其获得的业绩报酬满足前述条件为止,但管理人应返还的总额不应超过其自一般有限合伙人已经获得的业绩报酬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3、如合伙企业终止时,本合伙企业整体核算收益,管理人自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之业绩报酬超过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人获得的累计收益的5.26%,则管理人应将其业绩报酬回拨,分配给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到其获得的业绩报酬满足前述条件为止,但管理人应返还的总额不应超过其自一类特殊有限合伙人已经获得的业绩报酬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
序号 | 基金名称 | 管理报酬收入情况 | 管理报酬收取方式 | |||
第二季度数据(4-6月) | 2023年累计数(1-6月) | 是否存在回拨机制 | 是否存在最低回报 | 条款概述 | ||
2 | 宁波江北区曼福九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1,641.94 | 1,641.94 | 是 | 是 | 分配原则: 某一投资项目所得的可供分配现金,首先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间,按照各合伙人在该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划分。 1、如果可供分配现金为本合伙企业因出售或处置投资项目收到的扣除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可供分配的现金,则划分给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下列顺序和程序进行分配: (1)普通合伙人或管理人确定分配基准日,对分配基准日前尚未分配的因出售或处置单个投资项目所获得的可供分配现金进行分配; (2)分配时,首先归还有限合伙人在该次分配中相应项目己出售或处置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 (3)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有限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为有限合伙人在该次分配中相应项目已出售或处置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的内部收益率达到每年8%(单利),核算内部收益率的期间自该项目对应投资成本实际划出本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分配基准日止。 (4)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分配业绩报酬,直至分配金额达到第(3)条中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的优先回报额的25%,即(有限合伙人分配的优先回报/80%)*20%。 (5)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该余额在有限合伙人、管理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之间进行分配。 2、如果可供分配现金为本合伙企业从投资项目分得的股息、分红、利息及其他现金收入, 则在有限合伙人、管理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之间进行分配。 回拨机制: 1、如合伙企业终止时,因管理人收取上述业绩报酬而导致一般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成本未达到年内部收益率8%(单利),则管理人应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获得的业绩报酬回拨,分配给一般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用于满足该内部收益率所需的资金需求,但管理人应返还的总额不应超过其已经获得的业绩报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核算一般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成本年内部收益率,自该项目对应投资成本实际划出本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分配基准日止。 2、如合伙企业终止时,本合伙企业整体核算收益,管理人自一般有限合伙人累计获得之业绩报酬超过一般有限合伙人获得的累计收益的25%,则管理人应将其业绩报酬回拨, |
序号 | 基金名称 | 管理报酬收入情况 | 管理报酬收取方式 | |||
第二季度数据(4-6月) | 2023年累计数(1-6月) | 是否存在回拨机制 | 是否存在最低回报 | 条款概述 | ||
分配给一般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到其获得的业绩报酬满足前述条件为止,但管理人应返还的总额不应超过其自一般有限合伙人已经获得的业绩报酬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 ||||||
3 | 苏州和瑞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41.29 | 441.29 | 否 | 否 | 分配原则: 首先将普通合伙人基于实缴出资而应得的投资收入划分给普通合伙人,其余划分给全体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照下述顺序进行分配: (1)首先归还除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以外的有限合伙人在该次分配中已出售或处置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有限合伙人投资成本包含有限合伙人价外支付的管理费; (2)以上分配如仍有余额,则向管理人与除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以外的有限合伙人按照2:8的比例进行分配,除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以外的有限合伙人的收益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3)以上分配如有余额,则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投资本金; (4)以上分配如有余额,则向管理人与除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以外的有限合伙人按照2:8的比例进行分配,除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以外的有限合伙人的收益按照各自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5)以上分配如有余额,则分配给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直至其收益达到年化复合25%的水平; (6)以上分配如有余额,则向所有有限合伙人和管理人进行分配,该部分收益所有有限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除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以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享有的该部分收益向除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以外的其他有限合伙人与管理人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 |
4 | 苏州悦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26.78 | 680.67 | 是 | 是 | 分配原则: 某一投资项目所得的可供分配现金,除非另有约定,应首先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间,按照各合伙人在该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划分,将普通合伙人基于实缴出资而应得的投资收入划分给普通合伙人,其余部分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1、如果可供分配现金为本合伙企业因出售或处置投资项目收到的扣除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可供分配的现金,则划分给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下列顺序和程序进行分配: (1)分配时,首先归还有限合伙人在该次分配中相应项目已出售或处置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 |
序号 | 基金名称 | 管理报酬收入情况 | 管理报酬收取方式 | |||
第二季度数据(4-6月) | 2023年累计数(1-6月) | 是否存在回拨机制 | 是否存在最低回报 | 条款概述 | ||
(2)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有限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除非另有约定, 优先回报为有限合伙人在该次分配中相应项目已出售或处置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的收益率达到每年8%(单利),核算收益率的期间自该项目对应投资成本实际划出本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分配基准日止; (3)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分配业绩报酬,直至分配金额达到第(2)条中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的优先回报额的25%,即(有限合伙人分配的优先回报/80%)*20%; (4)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该余额的80%向有限合伙人分配,20%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分配; 2、如果可供分配现金为本合伙企业从投资项目分得的股息、分红、利息及其他现金收入,则将划分给有限合伙人的部分的80%按实缴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分配,20%作为业绩报酬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分配。 回拨机制: 1、如合伙企业终止时,因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而导致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成本未达到年收益率8%(单利),则管理人应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己获得的业绩报酬回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用于满足该收益率所需的资金需求,但管理人应返还的总额不应超过其已经获得的业绩报酬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核算有限合伙人投资成本年收益率,自该项目对应投资成本实际划出本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分配基准日 止; 2、如合伙企业终止时,本合伙企业整体核算收益,管理人累计获得之业绩报酬超过有限合伙人获得的累计收益的25%,则管理人应将其业绩报酬回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到其获得的业绩报酬满足前述条件为止,但管理人应返还的总额不应超过其已经获得的业绩报酬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 ||||||
5 | 宁波江北区瑞隆九鼎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369.28 | 578.83 | 是 | 是 | 分配条款: 某一投资项目所得的可供分配现金,首先在所有参与该投资项目的合伙人间,按照各合伙人在该项目的实缴出资比例划分,将普通合伙人基于实缴出资而应得的投资收入划分给普通合伙人,其余部分按照下述顺序进行分配: 1、 如果可供分配现金为本合伙企业因出售或处置投资项目收到的扣除费用及相关税费后可供分配的现金,则划分给有限合伙人的部分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
序号 | 基金名称 | 管理报酬收入情况 | 管理报酬收取方式 | |||
第二季度数据(4-6月) | 2023年累计数(1-6月) | 是否存在回拨机制 | 是否存在最低回报 | 条款概述 | ||
(1)分配时,首先归还有限合伙人在该次分配中相应项目已出售或处置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 (2)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有限合伙人分配优先回报。优先回报为有限合伙人在该次分配中相应项目已出售或处置部分对应的投资成本的收益率达到每年8%(单利),核算收益率的期间自该项目对应投资成本实际划出本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分配基准日止; (3)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分配业绩报酬,直至分配金额达到第(2)条中向有限合伙人分配的优先回报额的25%,即(有限合伙人分配的优先回报/80%)*20%; (4)以上分配后如有余额,则该余额的80%向有限合伙人分配,20%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分配。 2、如果可供分配现金为本合伙企业从投资项目分得的股息、分红、利息及其他现金收入,则将划分给有限合伙人的部分的80%按实缴出资比例向有限合伙人分配,20%作为业绩报酬向管理人或其指定第三方分配。 回拨机制: 1、如合伙企业终止时,因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而导致有限合伙人的投资成本未达到年收益率8%(单利),则管理人应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已获得的业绩报酬回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用于满足该收益率所需的资金需求,但管理人应返还的总额不应超过其己经获得的业绩报酬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核算有限合伙人投资成本年收益率,自该项目对应投资成本实际划出本合伙企业账户之日起至分配基准日止; 2、如合伙企业终止时,本合伙企业整体核算收益,管理人累计获得之业绩报酬超过有限合伙人获得的累计收益的25%,则管理人应将其业绩报酬回拨,分配给有限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到其获得的业绩报酬满足前述条件为止,但管理人应返还的总额不应超过其已经获得的业绩报酬扣除应纳税额后的余额。 | ||||||
合计 | 14,528.28 | 14,991.72 |
注:由于存在各种不确定性,本报告披露的经营指标及数据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可能存在差异,相关数据为阶段性数据,仅供参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