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四)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第五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承担报告义务的重大信息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重大信息报告人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上
报重大信息前,需确保重大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签字确认。第六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内部信息报告细则,确保能够及时、完整的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 重大信息报告人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开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该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第九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相关报告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 整地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第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交易”是指:
(一)“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本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信息报告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
1、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2.5%以上的关联交易。第十二条 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一)单笔涉案金额超过2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二)12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
第十三条 重大事件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定向发行、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批量生产,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科技成果认定等无形资产的取得,主要供应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时间和交易事项。
第十四条 重大风险事项: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十二)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五条 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四)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五)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八)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九)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全国股转公司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七条 报告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一个工作日以内,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应及时将经重大信息报告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
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内部信息申报表
信息报送部门:
信息报送部门: | 信息接收部门: | |||
信息报送人: | 重大内部信息类别: | |||
报送资料时间: | 信息接收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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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事项 | ||||
申报部门负责人意见: 年 月 日 | 董事会秘书意见: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