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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龙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4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以供有关各方遵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聚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不得通过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非正式渠道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对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沟通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主要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和其他证券服务业机构和个人;

(三)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和个人;

(四)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五)其他个人和相关机构。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发布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三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六)有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撰写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七)具有良好的保密意识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和《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主持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全国股转公司、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五)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六)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七)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股东大会;公司网站;一对一沟通;电子邮件、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公共传媒等。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网站为:

https://www.neeq.com.cn/。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网站。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方便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也可

根据情况邀请媒体对股东大会进行报道。第十九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内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子邮箱,投资者可通过邮件向公司咨询、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公布了法律、法规和规

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及主办券商报告并披露。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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