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7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我们参加了这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涉及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具备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与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进行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为符合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可解除限售期限售条件的110名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阮吕艳、庞春云、谢宜芳
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