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3〕第 99 号
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田阡:
2022年2月21日,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部分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暨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董事会提名田阡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田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至2022年9月13日。田阡被董事会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时,存在同时在超过5家公司担任董事、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提交并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事实不符;你公司董事会作为独立董事提名人,未能审慎履行核查义务,对外公告的《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事实不符。
田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4条、第3.5.13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
订)》第1.4条、第2.1.1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5.9条、第3.5.13条的规定。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2条的规定,予以你公司董事会及田阡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