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所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函
致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改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同意将改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题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八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