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7 证券简称:节能铁汉 公告编号:2023-106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3年7月13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
①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的时间为:2023年7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8133号农科商务办公楼7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李强先生。
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普通股股东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或股东代表共24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股份1,215,518,785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2,965,053,156股的40.9948%,其中: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或股东代表3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股份1,212,825,085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2,965,053,156股的40.9040%。
(3)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人数为21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股份2,693,700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2,965,053,156股的0.0908%。
(4)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2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股份2,693,800股,占公司普通股总股份2,965,053,156股的0.0909%。
2、优先股股东出席情况
无优先股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
现场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的议案》。
(1)普通股股东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13,788,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5%;反对1,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5%;弃权0股;4名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所持股份460,100股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1392%;反对1,27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6.8608%;弃权0股;4名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所持股份460,100股回避表决。
(2)优先股股东表决情况:
无优先股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
(3)普通股股东及优先股股东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1,213,788,58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955%;反对1,27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045%;弃权0股,4名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所持股份460,100股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6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1392%;反对1,27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56.8608%;弃权0股;4名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所持股份460,100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