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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峰新材: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4

按照相关监管要求,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该事项经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与中核钛白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齐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3年7月13日

(二)锁定期

乙方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国家法律法规和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乙方将按照适用法律和最新监管意见,调整锁定期并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本次发行完成后至锁定期届满之日,乙方基于认购本次发行所取得的股份因送股、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锁定期届满后乙方如有减持意向,应按照届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办理相应减持、交易事宜。

(三)补充协议的生效条件

本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生效条件与原协议一致。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于公司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核钛白签署《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事项分别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本次与中核钛白签署《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核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与中核钛白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补充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公司与中核钛白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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