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行主体范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调整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行主体范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可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议案已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行主体范围的事项。
专此意见。
独立董事:吴学斌、王建新、梁永晔
2023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