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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基于自身的独立判断,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通灵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署《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丽朱湘临李健

2023年7月1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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