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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4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拟为参股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同比例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LongRui Limited持有有限合伙基金GLP THOR FUND I,L.P.(以下简称“平台基金”)49.90%权益份额,平台基金间接持有上海珑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睿信息”)100%的股权。公司根据持股比例为珑睿信息提供49.90%比例的担保,同时,持有平台基金50.10%合伙权益的普洛斯方(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和/或其关联方简称为“普洛斯方”)按照50.10%的比例提供相关的债务的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担保有利于被担保方更好地保证业务拓展,确保满足正常运作所需的资金需求,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二、对增加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增加2023年度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该关联方2023年预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独立主体、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的,其价格为市场价格,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范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 迁 :

李 峰 :

杨 波 :

2023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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