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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盈精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3

证券代码:300115 证券简称:长盈精密 公告编号:2023-57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注销部分募集

资金专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披露了《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28),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担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原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尚未完成的关于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金公司承接。

鉴于公司募集资金持续督导机构发生变更,为保证募集资金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长盈”)、上海临港长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长盈”)、宜宾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长盈”)、常州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长盈”),分别与中金公司、募集资金开户及存储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同时,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或计划不再使用,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近日公司对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办理了注销手续。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304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0,996,16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0.8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899,999,987.84元,减除发行费用19,616,034.1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880,383,953.7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108号)。

二、募集资金账户基本情况

截至2023年7月12日,公司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

公司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2023年7月12日余额备注
广东长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深圳湾支行790300788016000009760.00本次注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766674******9,206,837.855G智能终端模组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442501000004000033230.00本次注销
临港长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4000022719201******9,050,472.77上海临港新能源汽车零组件(一期)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3371601001002451260.00本次注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3380701001003056830.00本次注销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689******2,781,096.86上海临港新能源汽车零组件(一期)项目
宜宾长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4000022719201******309,633.97上海临港新能源汽车零组件(一期)项目
常州长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338070100100******208,081.91上海临港新能源汽车零组件(一期)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3371601001002605230.00本次注销
合 计21,556,123.36

三、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情况

公司本次注销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投项目名称
广东长盈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深圳湾支行790300788016000009765G智能终端模组项目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442501000004000033235G智能终端模组项目
临港长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337160100100245126上海临港新能源汽车零组件(一期)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338070100100305683上海临港新能源汽车零组件(一期)项目
常州长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富支行337160100100260523上海临港新能源汽车零组件(一期)项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转至公司其他募集资金专户,并完成上述专户的注销手续,公司已将该事项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同时公司与上述开户银行、原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广东长盈、临港长盈、宜宾长盈、常州长盈作为甲方,上述开户银行分别作为乙方,中金公司作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1: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广东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临港长盈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宜宾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常州长盈精密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成“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和平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

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佳倩、詹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销户证明》。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盈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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