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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股份: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4

证券代码:002671 证券简称:龙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2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合同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不变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价格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从而影响该合同收益;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近日,公司收到与某供水有限公司签订的《某工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采购Ⅰ标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合同签署概况

合同买方:某供水有限公司合同卖方: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名称:某工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采购Ⅰ标合同范围:本合同供货范围为某工程所需的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及钢制弯头、三通等配件;工作内容包括现地建厂、PCCP管材(含钢管及管件)的设计、制造、防腐、检测、出厂、运输、现场交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指导)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交货期:2023年7月30日前完成建厂土建及生产设备安装,2023年8月15日前完成设备调试及试生产,达到批量生产条件,满足供货需求,供货时间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制定排产计划,暂定供管结束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具体依照施工进度另行通知。

签约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肆亿伍仟伍佰万零玖仟玖佰贰拾元整(¥455,009,920.00元)

二、交易对方情况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某供水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1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2年6月15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天然水收集与分配;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水资源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与该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该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业务。

4、经查询,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该公司为国有独资企业,实力较为雄厚,具备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

发包人:某供水有限公司 承包人: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注:合同签署时,公司尚未完成名称变更)

签约日期:2023年6月18日

2、合同范围:本合同供货范围为某工程所需的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及钢制弯头、三通等配件;工作内容包括现地建厂、PCCP管材(含钢管及管件)

的设计、制造、防腐、检测、出厂、运输、现场交货、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装指导)等。

3、本合同为固定单价不变合同,签约合同总价(含税):人民币肆亿伍仟伍佰万零玖仟玖佰贰拾元整(¥455,009,920.00元)

4、交货期:2023年7月30日前完成建厂土建及生产设备安装,2023年8月15日前完成设备调试及试生产,达到批量生产条件,满足供货需求,供货时间按照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制定排产计划,暂定供管结束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具体依照施工进度另行通知。

5、合同价款的支付

按照预付款、进度款、质量保证金等阶段分期支付。

6、违约

6.1承包人违约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相关合同条款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相关合同条款约定,未经制造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相关合同条款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制造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8)承包人在2023年8月15日前未能完成设备调试及试生产,不能达到批量生产条件,也不能满足供货需求的。

6.2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6.1(6)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6.1(6)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制造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制造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4)承包人发生第6.1(8)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每延迟一天处10万元违约金。

(5)承包人违约赔偿金从本合同金额中计扣。违约赔偿最高限额不超过扣除税金后的本合同金额总额10%。

6.3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制造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6.4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制造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6.5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6.4(4)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

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制造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6.6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6.4(4)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6.5项暂停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7、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合同的审议程序

本合同的签订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1、为满足产品交付要求及降低运输成本,公司将按照相应决策流程在该工程附近选址投资建设厂房等;除此之外,公司在资金、人员、技术等方面均能满足上述工程供货需要,具备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签约合同总价人民币肆亿伍仟伍佰万零玖仟玖佰贰拾元整(¥455,009,920.00元),约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45.66%,本合同的履行预计对供货期间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产生一定积极影响。

3、合同约定的产品与公司现有主营业务一致。

4、合同履行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该合同而对发包人形成依赖。

六、合同履行的风险提示

1、本合同为固定单价不变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因价格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

2、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原材料价格上涨、人工成本上升等不利因素,

从而影响该合同收益;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设计变更或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存在合同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的风险。

七、备查文件

《某工程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PCCP)采购Ⅰ标合同》

特此公告。

山东龙泉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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