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天虹数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聘任总法律顾问的独立意见
1.经认真审核,吴小华先生具备担任总法律顾问职务所必需的管理能力、领导能力、专业能力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和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2.本次聘任总法律顾问的提名、审核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吴小华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
二、关于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合作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交易通过招标方式确认交易价格,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符合市场化和公允性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和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要求,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与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合作。
独立董事:梁广才、傅曦林、曾泉
二○二三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