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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作出的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承诺事项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3

7-10-2-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0-2-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7-10-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7-10-2-4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承诺如下:

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机构没有过错的除外。

特此承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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