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2-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诺:
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10-2-2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承诺如下: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年 月 日
7-10-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承诺: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特此承诺。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7-10-2-4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关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承诺如下:
如因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评估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机构没有过错的除外。
特此承诺。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