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审阅与核查,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次拟向控股股东郑旭先生或其控制的主体借款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长远发展利益,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情形。同时,我们关注到公司于2023年1月20日向郑旭先生借款700万元,借款期限不超过三年,用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截止目前公司尚未归还该笔借款,该笔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因此,我们同意追认该笔关联交易,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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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姚刚、袁坚、李少华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