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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路通信: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3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调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以及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后的方案切实可行,是合理、合法、合规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阅读了本次发行预案的修订稿,认为公司是基于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并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相应修订本次发行预案,修订后的预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二)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

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阅读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修订稿,认为公司是基于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并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相应修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后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事前认可意见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与杨华先生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事项进行核查,认为公司与杨华先生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核查,认为本次的发行对象杨华先生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二)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所做的修订内容进行核查,认为修订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召开董事会前,我们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阅读了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修订稿,认为公司是基于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并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相应修订本次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后的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以及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是合理、合法、合规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减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基于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并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更新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基于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并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更新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关于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就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并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与杨华先生签订《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认购对象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事项。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的发行对象杨华先生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根据本次对募集资金总额调减并调整发行方案的具体情况,相应调整了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公平、公正、公开,其交易价格合理、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

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基于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并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更新编制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基于本次调减募集资金总额并调整发行方案的事项,更新编制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该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修订后的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褚庆昕傅恒山周润书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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