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无锡鑫宏业线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进行了阅读和分析,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新增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超募资金的使用方案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超募资金的使用方案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方案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拓展公司经营业务和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上述超募资金使用方案。
独立董事:黄亮、陈明清、宋起超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