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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明珠: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

1、公司和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3、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授予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审议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本激励计划以2023年7月12日为首次授予日,并同意以人民币2.26元/股的授予价格向202名激励对象授予2,335.906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魏若奇 冯颖 王亚星签署日期:2023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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