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曼卡龙: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3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曼卡龙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方案,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60,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银行、证券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现金管理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定期存单、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和理财产品等),期限为不超过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60,000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现金管理类产品。

独立董事:唐国华、吕岩、叶春辉

二○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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