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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石化学: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3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石化学”或“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聚石化学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69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333.3334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36.65元,合计募集资金人民币85,516.67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7,943.70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572.9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月19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月19日对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005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3年6月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37)。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相关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户名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用途募集资金专户余额
广东聚石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1763092271超募资金的存放和使用84,382.64
池州聚石化学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57560188000022082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30,592.24
安庆聚信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1811057238安庆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277,355.00
合计392,329.88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不包括已发生的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三、本次拟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情况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公司及子公司拟将募集资金专户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账号:1763092271、1811057238)变更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高新区科技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设立的两个募集资金专户、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账号:

57560188000022082)变更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银盏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建设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分别用于超募资金及“安庆聚苯乙烯生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工商银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池州无卤阻燃剂扩产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原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本息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将分别全部转存至新设立的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募集资金专户(临时补流的募集资金未来也将归还至以上专户),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监管协议随之失效。

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转存、销户及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原募集资金账户的本金及利息将转入新募集资金账户。专户设立后,公司及子公司将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及保荐机构天风证券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经营管理层办理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募集资金转存、销户及与相关银行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相关事宜。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本次变更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符合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有助于提升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募集资

金专户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事项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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