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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通科技: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更新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2

证券代码:301026 证券简称: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4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公告(更新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7月11日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0.07元/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59万股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以2023年7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以30.07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计划”)及其摘要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授予价格:30.07元/股;

(四)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具体分配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董、监事、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3、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且获得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授予总量的比例(%)占草案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
王锐利董事、总经理2010.10100.1765
赵来运董事、副总经理105.05050.0882
马小宝董事、董秘105.05050.0882
朱丰副总经理105.05050.088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8人)10955.05050.9618
合计15980.30301.7471

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归属时间归属比例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30%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自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40%

激励对象依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归属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一年归属,由公司按本计划的规定作废失效。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归属事宜。

4、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本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述激励对象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考核年度为2023 - 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0万元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2024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均值不低于15,500万元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归属期以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2024年、2025年累计实现净利润的均值不低于16,000万元

注:净利润指,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为业绩指标

各年度根据完成情况,设定的股权归属比例如下:

考核指标实际完成率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净利润实现完成率(R)R ≥ 100%100%
95% ≤ R < 100%R
R < 95%0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所有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结果ABC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100%80%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 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 × 公司层面归属比例 ×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不得递延至下一年度。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就本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取消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向2022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审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改后)》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取消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向2022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审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修改后)》等相关议案。

5、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11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5月12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

7、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拟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同意确定2023年7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

条件已经达成,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均已满足,满足授予条件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本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59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计划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一致。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授予日:2023年7月11日;

(二)授予价格:30.07元/股;

(三)激励对象及数量: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共42名,授予限制性股票共159万股,具体分配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董、监事、外籍员工。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七、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董事会已确定本计划的首次授予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预计摊销的总费用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
1,232.35344.73526.41271.4489.76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 / 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授予 / 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授予 / 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姓名职务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 (万股)占授予总量的比例(%)占草案公告时总股本的比例(%)
王锐利董事、总经理2010.10100.1765
赵来运董事、副总经理105.05050.0882
马小宝董事、董秘105.05050.0882
朱丰副总经理105.05050.0882
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8人)10955.05050.9618
合计15980.30301.7471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39万股,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八、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

(一)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员工、公司、股东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鼓励核心员工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从而增强员工凝聚力和公司发展活力,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六)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符合经2022年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以2023年7月11日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0.07元/股。

十、董事会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7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59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

1、本次实际获授限制性股票的42名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中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计划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5、公司和首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1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2名激励对象授予159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为交易日,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公司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随着本计划的进行,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十三、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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