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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7-03
          B 股 900903             大众 B 股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以 2011 年末公司总股本 157608.19 万股为基数,A 股:扣税前现
    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 07 元,扣税后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063 元;
    B 股:扣税前现金红利每股 0.011057 美元,扣税后现金红利每股
    0.009951 美元。
 股权登记日:A 股:2012 年 7 月 6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2 年 7 月 6 日, 股权登记日为 7 月 11 日
 除息日:2012 年 7 月 9 日
 红利发放日:2012 年 7 月 20 日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2012
年 5 月 31 日召开的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分红派息
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 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 2011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以 2011 年末公司总股本
157608.19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0 元(含
税)。
      对于 A 股社会公众股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将委托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
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3 元。
      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
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07 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按 10%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并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
照税后金额每股 0.063 元派发现金红利。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
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
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如存在本公司已知非居民企业之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本公
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现金红利所得税。
     B 股股利以美元支付,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 2011 年度股东大会
决议日下一工作日(6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
中间价“1 美元兑换 6.3308 元人民币”计算,每 10 股分配现金股利
0.11057 美元(含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
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
司在向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负有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B
股红利企业所得税的义务,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公司现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B股
分红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账户号码介于C990000000-C999999999
之间的股东(以下简称“C99账户股东”)按照税后红利金额发放,即
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09951美元。
(2)对于B股个人股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
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规定,现金红利
按其股息红利所得的50%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
后每股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009951美元。
(3)、其中B股非居民个人股东(即账户号码介于
C900000000-C909999999 之间的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5月13日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0.011057美元发放。
二、 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A 股:2012 年 7 月 6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2 年 7 月 6 日,股权登记日为 7 月 11 日
2、除息日:2012 年 7 月 9 日
3、红利发放日:2012 年 7 月 20 日
三、 本次红利发放对象:
     截止 2012 年 7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和截止 2012 年 7 月 11
日下午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
四、 本次分红派息实施方法:
1、A 股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具体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红利发放日前一个交易日,将已办理指
    定交易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金额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资金清算系统划付给其指定的证券公司,投资者
    可在现金红利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暂由登记结算公司保管,当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
    后,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投资者尚未领取现金红利划付给其指定
    的证券公司,投资者在办理指定交易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即领取现
    金红利。
2、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税后金额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放。B 股红利以美元支付,B 股投资
    者可于 2012 年 7 月 20 日起到其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处领取美元
    红利。
3、股东现金红利,已按规定由本公司足额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由他们代理发放。
4、公司大股东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A 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 咨询事项:
    咨询机构:公司法律事务部
      联系人: 乐春萍
      电话:021-64289122
      传真:021-64285642
      特此公告
                             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7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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