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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塑科技:关于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1

深证上〔2023〕601号

关于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

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长青路8号;

曹克波,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钱建芬,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朱晓华,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模塑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3月28日,模塑科技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暨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模塑科技于2022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1号)。依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模塑科技因收入、费用确认时点错误、虚减成本等,对2020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更正后2020年度利润总额调减3,063.37万元,导致2020年度利润总额由3,897.43万元下调至834.07万元,变动幅度78.60%。

模塑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的规定。

模塑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克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模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模塑科技财务总监钱建芬、副总经理朱晓华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模塑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

16.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六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克波、财务总监钱建芬、副总经理朱晓华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江南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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