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 |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
股票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简称: | 万达电影 |
股票代码: | 002739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陆丽丽 |
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 |
通讯地址: | 上海市徐汇区 |
权益变动性质: | 股份增加 |
签署日期:2023年7月11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具备相应的权限或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中所载明的材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4
第一节 释义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面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万达电影 | 指 |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陆丽丽 |
转让方、万达投资 | 指 | 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股份转让协议 | 指 | 关于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 |
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深交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陆丽丽 |
性别 | 女 |
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 |
国籍 | 中国 |
是否有国外永久居留权 | 否 |
陆丽丽女士与东方财富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财富”)实际控制人其实先生系夫妻关系,其实先生与沈友根先生系父子关系。其实先生持有东方财富股份比例为19.31%,陆丽丽女士持有东方财富股份比例为2.31%,沈友根先生持有东方财富股份比例为1.2%,三人合计持有东方财富股份占其总股本的
22.82%。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5%以上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及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十二个月内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万达投资于2023年7月10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万达投资将其持有的18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陆丽丽女士。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8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26%。
二、股份转让协议内容
甲方(转让方):北京万达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受让方):陆丽丽
1、标的股份
转让方持有的万达电影180,000,000股股份,占万达电影当前总股本的8.26%。
2、标的股份转让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172,600,000元,标的股份折合每股含税价格为12.07元。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
在本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应支付首期付款人民币1,000,000,000元。受让方应于首期付款支付后30日内将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1,172,600,000元划转至受让方开立的由双方共管的银行账户(“共管账户”);在股份过户完成前,共管账户的任何资金支出需经双方同意;股份过户完成后次一工作日,双方应配合指示将第二期付款由共管账户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交割
(1)双方同意,双方应于受让方将第二期付款划转至共管账户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交易所及中证登提供本次股份转让的法定过户资料,并尽快完成股份过户登记。
(2)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以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为准,完成股份过户登记之
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受让方就标的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标的股份对应的所有未分配利润归受让方享有。
5、协议的生效和变更
(1)本协议于双方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的修订和变更必须由本协议双方以书面形式进行。
(3)若按本协议之约定,双方解除或终止本协议的,则转让方应在协议解除或终止后的10个工作日内配合受让方将已支付的款项扣除违约金(如有)后退还至受让方指定账户。
6、协议签署日期
2023年7月10日。
三、本次权益变动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系其自有资金。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陆丽丽 | 0 | 0 | 180,000,000 | 8.26% |
五、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的180,000,000股上市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
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之外,本次权益变动不存在其他安排。
七、本次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
本次权益变动的时间为协议转让的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第五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交易情况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亦不存在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以下文件置备于万达电影证券投资部,以备查阅: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陆丽丽
签署日期:2023年7月11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北京市朝阳区 |
股票简称 | 万达电影 | 股票代码 | 00273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陆丽丽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上海市徐汇区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0 股 持股比例: 0 %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 180,000,000股 持股比例: 8.26% 变动比例: 8.26% |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方式:协议转让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 否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陆丽丽
签署日期: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