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12 证券简称:易天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5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
? 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20,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
139,821,029股的0.0858%。
? 本次限制性股票待相关解除限售上市申请完成后,公司将发布相关解除限售暨上市流通的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将按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办理120,000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主要内容如下:
1、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2、授予日:2022年6月10日。
3、授予价格:8.24元/股(调整后)。
4、授予对象及数量: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共计3人,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万股,占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139,521,029股的
0.2150%,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21.4286%。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7月8日完成授予登记。
5、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激励对象姓名 | 职务 | 类型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占授予权益总数的比例 | 占授予日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陈会东 | 副总经理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10 | 7.1429% | 0.0717% |
张清涛 | 副总经理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10 | 7.1429% | 0.0717% |
刘权 | 财务总监 |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10 | 7.1429% | 0.0717% |
合计(3人) | 30 | 21.4286% | 0.2150% |
注 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
注 2: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和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以上激励对象原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人)列示为具体人员副总经理陈会东、副总经理张清涛,此2人已于2022年8月31日被公司聘任为副总经理,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公告》。
注4: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6、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有效期
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本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完成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时间。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3)限售期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自授予登记日起算,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4)解除限售安排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解除限售数量占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量的比例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40%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自授予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 30%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除限售期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届时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票将一并回购注销。
(5)禁售期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进行考核,根据指标完成情况计算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值(Am)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值(Am) |
第一批次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不低于6.00亿元 |
第二批次 | 2023年度 | 营业收入不低于7.50亿元 |
第三批次 | 2024年度 | 营业收入不低于9.00亿元 |
考核完成情况 |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 |
A≥Am | X=100% |
A<Am | X=0%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股权激励个人绩效考核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考核等级进行归类,届时
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等级 | 优秀 | 合格 | 不合格 |
解除限售比例 | 100% | 80% | 0% |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或不能完全解除限售的,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2年4月25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报告书》,独立董事龙湖川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4月26日至2022年5月6日,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2022年5月12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17日,公司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事项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2年5月18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6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2年7月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至此,公司已完成2022年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2年7月8日。
8、2023年7月11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此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满足的情况说明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限售期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可申请解除限售比例为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完成日为2022年7月8日,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7月10日届满。
(二)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说明 | ||||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2-2024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考核年度营业收入(A)进行考核,根据指标完成情况计算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X),业绩考核目标值(Am)及解除限售比例安排如下: | 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出具的“ XYZH/2023SZAA3B0133)”号《审计报告》,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为6.55亿元,满足第 | ||||
解除限售期 | 对应考核年度 | 业绩考核目标值(Am) |
第一批次 | 2022年度 | 营业收入不低于6.00亿元 |
第二批次 | 2023年度 | 营业收入不低于7.50亿元 |
第三批次 | 2024年度 | 营业收入不低于9.00亿元 |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口径的数据为计算依据。 注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 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 | ||||||
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可解除限售属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公司层面的解除限售比例(X)×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 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3名激励对象绩效考核为优秀,满足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
综上所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
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鉴于公司于2022年6月披露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了调整: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8.34元/股调整为8.24元/股。
除上述内容外,其余内容与公司已披露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无差异。
四、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
(二)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为120,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139,821,029股的0.0858%。
(三)本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激励对象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万股) | 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
陈会东 | 副总经理 | 10 | 4 | 40% |
张清涛 | 副总经理 | 10 | 4 | 40% |
刘权 | 财务总监 | 10 | 4 | 40% |
合计(3人) | 30 | 12 | 40% |
注 1:激励对象中公司副总经理陈会东先生、副总经理张清涛先生、财务总监刘权先生、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注2:以上激励对象原核心技术(业务)人员(2人)列示为具体人员副总经理陈会东、副总经理张清涛,此2人已于2022年8月31日被公司聘任为副总经理,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8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公告》。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的,在本次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自查,本次激励计划无董事、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六、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情况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3名激励对象满足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为120,000股。本次拟解除限售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七、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解除限售的3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个人考核达标,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八、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已达成2022年业绩考核目标,3名激励对
象2022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均达到优秀,满足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依据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并按照《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九、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条件均已成就,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及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易天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