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对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限即将届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已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但发行工作尚未完成。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有利于保障公司再融资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胡彬 何和智 任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