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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2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有关的文件,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说明后,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提名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

2、经审核本次提名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工作经历、专业背景、从业经验等情况,我们认为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处罚和惩戒的其他情况;

3、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倪国涛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郭建生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张石保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二、关于“领航员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已全部减持完毕,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提前终止“领航员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公司“领航员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前终止“领航员计划(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三、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关于注销“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部分

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决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同意公司对“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独立董事:张会丽、张莉

2023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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