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贵松 | 姚明龙 | 秦桂森 |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