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能燃气有限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
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新疆火炬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我们已经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的《新疆火炬关于收购江西国能燃气有限公司6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提出如下审核意见:
本次交易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提高公司资产质量,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本次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公司长远、健康、持续地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会议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依法回避表决。经过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以上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收购国能燃气60%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本次交易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后方可实施。
审计委员会委员:祝培毅、秦秀丽、郜勇
2023年7月10日(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