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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力博: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1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及第二批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均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范围内,该等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日之前持续在岗(除激励对象因执行公司职务死亡外)且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8、公司董事会认定会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其他退出情形。

(四)《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497人。其中,鉴于9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退休,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后返岗,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20.6128万份予以注销;23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本期行权,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本期股票期权18.4407万份予以注销。

综上,共计539.0535万份股票期权将由公司注销。

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为“2020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3.5亿元”。2020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5,277,723.85元,满足该项行权条件。

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69名,其中,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达到B(含B)以上的激励对象共计369人,对应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为100%,可行权股票期权385.0448万份。本次行权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合规、真实,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综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

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安排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的369名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内按规定行权,并由公司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二、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核查意见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对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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