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60 证券简称:格力博 公告编号:2023-055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及第二批激励对
象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69人,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8.9383元/股;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385.0448万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0.7920%;
2、本次行权将采用集中行权模式,行权事宜需在相关机构办理完毕相应的行权手续后方可行权,敬请投资者注意;
3、本次行权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4、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及第二批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批及第二批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方案及履行的程序
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2020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2020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2023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23年3月6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议案》。
2023年3月22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时间及有效期的议案》。公司制定并实施《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合计向497名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2,550.8127万份股票期权,本激励计划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向不超过461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批向不超过3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9元/股,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0日。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10年。
满足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一批激励对象(2020年1月6日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的首个公开交易日(以下简称“上市首日”)起至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授予期权第四个行权期
授予期权第四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授予期权第五个行权期
授予期权第五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20% |
满足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二批激励对象(于2020年1月6日后2020年11月25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期 | 行权时间 | 行权比例 |
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至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8% |
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授予期权第二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8% |
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授予期权第三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8% |
授予期权第四个行权期
授予期权第四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8% |
授予期权第五个行权期
授予期权第五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8% |
授予期权第六个行权期
授予期权第六个行权期 | 自上市首日起60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上市首日起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10% |
(二)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项目 | 授予日期 | 行权价格 | 授予数量 | 授予人数 | 授予后剩余数量 |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 2020年12月10日 | 9元/股 | 不超过2,550.8127万份 | 497人 | 0份 |
(三)期权数量和行权人数的调整情况
2020年12月10日至本公告披露日,鉴于9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退休,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后返岗,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20.6128万份予以注销;23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本期行权,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本期股票期权18.4407万份予以注销,本次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539.0535万份。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四)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情况
因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需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期权行权价格由9元/股调整为8.9383元/股。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五)各期股票期权行权情况
本激励计划为公司上市前制定、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方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
二、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3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及第二批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联董事LAWRENCE LEE先生和庄建清先生回避表决。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及第二批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
(二)本次激励对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各项行权条件
本激励计划第一批激励对象(2020年1月6日以前入职公司或
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上市首日起至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第二批激励对象(于2020年1月6日后2020年11月25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上市首日起至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0年12月10日,公司于2023年2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因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一个等待期已于2023年2月8日届满。
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说明如下:
序号 |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 | 符合行权条件的情况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截至目前,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截至目前,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左述情形,满足本项行权条件。 |
3 | 激励对象在各行权日之前持续在岗(除激励对象因执行公司职务死亡外)且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 本次可行权激励对象未发生相关任一情形。 |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8、公司董事会认定会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的其他退出情形。 | ||
4 | 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2020年公司净利润不低于3.5亿元 | 2020年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5,277,723.85元,满足该项行权条件。 |
5 |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 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则上一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确定各期可行权比例,非可行权部分作废或注销。 | 1、原497名激励对象中,9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退休,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后返岗,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20.6128万份予以注销;23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本期行权,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本期股票期权18.4407万份予以注销。 2、除上述情形外,剩余的369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均达到B(含B)以上,本次可行权385.0448万份股票期权。 |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批及第二批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369名,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85.0448万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920%。
(三)未达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法
鉴于9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退休,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后返岗,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上述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20.6128万份予以注销;23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本期行权,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本期股票期权18.4407万份予以注销。综上,本次注销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539.0535万份。
三、本次行权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0年12月10日
(二)行权数量:385.0448万份
(三)行权人数:369人
(四)行权价格:8.9383元/股
(五)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六)行权方式:集中行权
(七)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第一批激励对象(2020年1月6日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且上市首日起至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第二批激励对象(于2020年1月6日后2020年11月25日前入职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授予期权第一个行权期为:自上市首日起至上市首日起1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行权窗口期,统一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行权及相关行权股份登记手续,
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行权日,同时于行权完毕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其他一切相关手续。激励对象所持有的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须在公司确定的行权窗口期内行权完毕;行权窗口期届满,当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再行权或递延至下一行权期,由公司予以注销。
(八)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情况
1、第一批激励对象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本次行权前持有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本次行权数量(万份) | 本次行权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 |||||
1 | LAWRENCE LEE | 董事 | 30.0000 | 6.0000 | 20% |
2 | 庄建清 | 董事、副总经理 | 50.0000 | 10.0000 | 20% |
3 | 核心技术人员3人 | 核心技术人员 | 60.3423 | 12.0684 | 20% |
小计 | 140.3423 | 28.0684 | 20% | ||
二、其他激励对象 | |||||
1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员工349人 | 其他员工 | 1,682.4655 | 336.4917 | 20% |
合计 | 1,822.8078 | 364.5601 | 20% |
2、第二批激励对象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本次行权前持有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本次行权数量(万份) | 本次行权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
1 |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其他员工15人 | 其他员工 | 113.8042 | 20.4847 | 18% |
合计 | 113.8042 | 20.4847 | 18% |
注:原授予激励对象共计497人,鉴于9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退休,6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后返岗,已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20.6128万份予以注销;23名激励对象主动放弃本期行权,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本期股票期权18.4407万份予以注销。因此剩余本期可行权激励对象人数共计369人。
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在公司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上述禁售期限届满后,激励对象减持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五、行权专户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及个人所得税缴纳安排
本次行权所募集资金将存储于行权专户,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本次行权对公司的影响
1、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2020年9月30日为计算的基准日,采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测算期权的价值,确定对授予日
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授予日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在行权日,公司根据实际行权数量,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本次股票行权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对公司股权结构和上市条件的影响
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会产生重大影响。本次行权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
七、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本次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公告披露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八、相关审议程序及结论性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及第二批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期拟行权的369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为385.0448万份,董事会同意公司拟定的本次行权具体安排,行权价格为8.9383元/股,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本次行权的各项具体事宜。
(二)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及第二批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本次拟行权的369名激励对象符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且该等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格、有效。公司拟定的行权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该等安排合法、有效;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行权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符合行权条件的369名激励对象在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内按规定行权。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批及第二批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期拟行权的369名激励对象满足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通过对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名单的审核,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符合行权条件
的369名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进行行权,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相应的行权手续。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满足;就本次行权,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行权手续。
九、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第一批与第二批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行权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