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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智微: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2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的57名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二、可行权的57名激励对象个人未发生下列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中不存在独立董事,监事。

四、可行权的57名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均达到B(含B)以上,该部分激励对象绩效考评达标,满足《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57名激励对象符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可行权条件。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其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合法有效。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本次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为激励对象第一个行权期内的股票期权办理行权手续。

广州慧智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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