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齐鲁银行: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2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该预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稳定股价预案》相关内容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披露。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公司A股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在公司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条件(以下称“稳定股价条件”)满足时,且公司情况同时满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等股本变动行为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公司前次稳定股价措施已于2022年12月9日实施完毕,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在履行完毕稳定股价措施后的120个交易日内,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自动解除。自履行完毕前述稳定股价措施后的第121个交易日开始,如果出现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稳定股价义务再次产生。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6.34元,于2023年7月10日实施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经除息后相应调整为6.15元。自2023年6月12日起至2023年7月11日,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达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2023年7月11日为触发日。

根据《稳定股价预案》,公司应在触发稳定股价条件后10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方案并由董事会公告。公司将在2023年7月24日前召开董事会,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特此公告。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