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路畅科技”)委托,担任上市公司向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重科”)等29名交易对方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中联高机”)100%股权,并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执行自身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在筹划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股票自2023年1月16日开市起停牌,于同日披露《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并根据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要求,本次交易采取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如下:
1、上市公司与交易相关方就本次交易进行初步磋商时,已经采取了必要且
充分保密措施,并严格控制项目参与人员范围,尽可能的缩小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敏感信息的人员范围。
2、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并与上述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保密信息的范围及保密责任。
3、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制作了《交易进程备忘录》等备查文件,内容包括本次重组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人员名单、主要内容等,相关人员已在备查文件上签名确认。
4、上市公司多次督导提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
二 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综上,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规定,严格将内幕信息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并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 ||||
张磊清 | 何奕佳 | |||
陈紫茜 | 袁哲峰 | |||
蔡浩文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李子清 | 黄玉海 | |||
程 扬 | 俎春雷 |
投行业务负责人: | ||
唐松华 |
内核负责人: | ||
邵 年 |
法定代表人: | ||
江 禹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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