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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草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1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证券代码:30017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

(草案)

二〇二三年七月

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声明 ...... 2

目录 ...... 3

释 义 ...... 4

一、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 5

(一)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目的 ...... 5

(二)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原则 ...... 5

二、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 5

三、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实施安排 ...... 6

(一)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形式 ...... 6

(二)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 6

(三)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 6

(四)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授予、股票锁定及归属 ...... 7

(五)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权益管理 ...... 7

(六)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参与人权益的变更与终止 ...... 8

四、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执行期限、变更和终止 ...... 8

五、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 8

六、附则 ...... 9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简 称释 义
公司、本公司指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本计划指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指导意见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持有人会议指各期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
管委会指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

一、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目的和原则

(一)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目的

1、加强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的长期绑定,强化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为股东创造长远持续的价值;

2、强化内部激励,积极应对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一方面鼓励核心人才长期扎根服务于公司,另一方面吸引优秀人才加盟公司,促进公司长期、稳定的发展。

3、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体系,突出奋斗、贡献的价值导向,激励人才在成长的过程中始终保持价值创造的动力。

(二)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原则

1、长期服务:坚持市场化方向,积极构建长效激励机制,鼓励核心人才长期留存、长期服务,实现公司核心人才和业绩经营的长期稳定。

2、价值导向:坚持“重点激励、有效激励”的原则,以贡献定回报,向绩优者和奋斗者“少数群体”倾斜,拉开差距、区别授予。

3、风险自担:参与人自愿接受本计划,未来授予的计划额度根据公司股价变化盈亏自负、风险自担。

4、合法合规:计划的设计与实施遵照公司治理、监管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二、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一)本计划覆盖公司及分、子公司(不含参股公司),计划参与人应当是对公司整体业绩和长期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核心人才。具体参与人选应结合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和公司的实际需求情况而确定,且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参与资格。

(二)本计划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参与人,已参与本计划项下具体实施计划的,取消相应的参与资格:

1、主动辞职或擅自离职或单方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解除或终止劳

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2、在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到期后不与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而终止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

3、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保密义务、违反竞业限制、失职或渎职及其他损害公司或公司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利益或声誉行为的;

4、违反劳动合同、聘任协议或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5、最近三年被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6、董事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三)每期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授予前,拟被授予的员工有权放弃参与资格。

三、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实施安排

(一)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具体实施形式

1、本计划实施期限为十年,自2024年1月1日-2033年12月31日止。每一年度实施一期,各期滚动设立、相互独立。实施期限届满之后可由股东大会决议延长。

2、每一年度报告披露后,公司董事会将综合经营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择机制订并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二)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筹资金、员工的奖金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其中,员工的奖金的占比不超过50%。

(三)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1、本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公开发行普通股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库存股、二级市场流通股、协议转让股份、定向增发股份等。

2、本计划在任一存续时点所持有标的股票总额(即未归属个人账户的股票总额)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参与对象在任一时点通过本计划持有

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本计划不得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购买公司股票的期间(以下简称“窗口期”)购买公司股票,该等窗口期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四)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确定、股票锁定及归属

1、公司董事会根据各年度核心人才吸引、激励、保留的实际需要,确定各期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具体参与人员和金额。

2、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购买的股票分2次解锁(或归属):

(1)员工自筹资金:自每期最后一笔股票登记至持股计划账户之日起,锁定12个月后解锁(或归属)。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超过12个月的,按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执行。

(2)奖金及其他来源资金:自每期最后一笔股票登记至持股计划账户之日起,锁定60个月后解锁(或归属)。

4、解锁(或归属)方式:一般采用将持股计划账户的股票,按各参与人持有比例,划入各参与人个人股票账户,也可以由持股计划统一出售再分配现金。

(五)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权益管理

1、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首次持有人会议选举5人,组成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管委会,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本计划的日常管理,决定本计划资产的分配等事项。除管委会成员辞去管委会成员职务或不再符合参与条件外,以后各期持有人会议不更换管委会成员。

2、自授予之日起,本计划所对应的股票分红权由计划参与人享有;在股票归属个人账户之前,对应的股票权益由管委会统一行使和安排。如果公司股票发生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拆股或缩股等事项,本计划所对应的权益按同等股东权益做出变更。

3、本计划执行期限内,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公开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融资时,由管委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各期持有人会议审议,相关安排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

(六)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参与人权益的变更与终止

1、职务变更:每期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参与人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具有参与资格的,已持有的权益不做变更。

2、终止劳动(聘用)关系:

(1)因退休,或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动(聘用)合同到期公司决定不续签(不续聘)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已持有的权益不做变更,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后为公司竞争对手提供服务或帮助的除外。

(2)因参与人死亡而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已持有的权益不做变更,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

(3)其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情形,参与人已持有的权益中,保留属于员工自筹资金的权益,取消属于奖金及其他来源资金的权益。

3、出现以下情形,参与人已持有的权益中,属于员工自筹资金的权益,按成本与市价孰低原则退还;属于奖金及其他来源资金的权益,予以取消。

(1)因发生本计划第二条所列不能成为参与人情形,而被取消参与人资格的;

(2)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后为公司竞争对手提供服务或帮助的参与人。

4、上述被取消的权益由公司管委会决定具体处置方式。

四、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执行期限、变更和终止

(一)本计划实施期限为十年,自2024年1月1日-2033年12月31日止。实施期限届满之后可由股东大会决议延长。

(二)公司发生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本计划不做变更,继续执行,但届时有关决议变更或终止本计划的除外。

(三)本计划实施期内,在不违背有关政策要求的前提下,经股东大会决议,本计划可变更或终止实施。

五、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以及本计划具体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2、董事会作为本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决定、修改各期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报股东大会审批。

3、独立董事、监事会负责监督本计划的实施。就本计划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管委会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本计划的日常管理,决定本计划资产的分配等事项。

六、附则

1、本计划每一年度实施一期,各期参与人员及其份额均可能发生变动。成为本计划的参与人并不构成对其劳动期限或聘用期限的承诺。

2、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3、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本计划的具体实施将根据规定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本计划具体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会计、税务的规定执行。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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