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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1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拟制定并实施事业合伙人中长期持股计划,有利于加强公司利益与员工利益的长期绑定,强化公司与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为股东创造长远持续的价值;有利于强化内部激励,积极应对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体系,突出奋斗、贡献的价值导向,激励人才在成长的过程中保持价值创造的动力;

2、公司本次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持股计划遵循自愿参与原则,审议相关议案的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

3、在本持股计划实已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独立董事:梁丽萍 向建红 刘俊劭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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