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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赫达: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1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

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9号),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获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00.0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0,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实际收到的金额为59,470.00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于2023年7月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减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和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发行费用724.94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9,275.0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和信验字(2023)第000036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关于此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确定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等有关事宜。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尔希公司”)会同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可转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专户用途银行账号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万元)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淄博赫达30000t/a纤维素醚项目、补充流动资金64028281259,470.00
山东赫尔希胶囊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临淄支行赫尔希年产150亿粒植物胶囊及智能立体库提升改造项目6402939240.00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根据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为“甲方”(其中公司为甲方一,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赫尔希公司为甲方二,合称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70“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丙方”,共同签署了《可转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截止/年/月/日,专户余额为/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若本单位存在以定期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将在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70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葛麒、罗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

证券代码:002810 证券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3-070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各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各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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