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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7-11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临时会议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相关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鉴于上述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我们同意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各批次相关限售期满后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40名激励对象合计1036.65万股,及预留授予第一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118名激励对象合计177.57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浙江华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李刚、王学恭、辛金国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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