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暨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4、公司董事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进行表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5、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本页无正文,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刘林青、周睿、张素华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