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140 420140 证券简称:东海A5 东海B5 主办券商:银河证券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新增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新增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23琼01民初248号-254号;2023琼01民初256号-264号;2023琼01民初265号-267号、269号-272号;2023琼01民初292-293;2023琼01民初319号、321号-322号、325号、327号、329号-333号;2023琼01民初334号-343号;2023琼01民初344号-348号、350号-354号、396号、371号;2023琼01民初363号;2023琼01民初399号-400号;2023琼01民初401-404号;2023琼01民初418;2023琼01民初420-426号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材料。
二、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按照《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对公司最近累计新增的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2023年5月18日至2023年7月7日,公司累计新增诉讼事项共72起,新增诉讼涉案金额约1250万元。基本情况如下: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诉讼请求 | 事实与理由 |
(2023)琼 01 民初319号 | 王虹 | 公司、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6,51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23)琼 01 民初321号 | 王桂英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4,962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322号 | 饶淙铭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5,245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325号 | 曹彦杰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63,127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327号 | 黄炜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1,293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 |
汪宏娟
汪宏娟 | 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329号 | 蔡亚君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2023)琼 01 民初330号 | 李石磊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2023)琼 01 民初331号 | 张登科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9,499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2023)琼 01 民初332号 | 王传波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3,878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2023)琼 01 民初333号 | 徐建梅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1,764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2023)琼 01 民初248号 | 徐炳琴 | 公司、立信、罗牛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牛山”)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3)琼 01民初249号
(2023)琼 01 民初249号 | 杨进元 | 公司、立信、罗牛山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89,409.49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50号 | 叶正财 | 公司、立信、罗牛山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534,509.89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51号 | 卢玲 | 公司、立信、罗牛山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812,112.58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52号 | 郭滨 | 公司、立信、罗牛山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709,929.79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53号 | 蒋立昕 | 公司、立信、罗牛山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074,664.65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54号 | 蒋蓓 | 公司、立信、罗牛山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7,196.85元,以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所有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56号 | 蔡东栋 | 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460,926.35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57号 | 戴璐晨 | 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98,217.11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 |
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23)琼 01民初258号
(2023)琼 01 民初258号 | 顾春军 | 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66,026.9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59号 | 戚欢 | 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33,601.44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60号 | 沈晨洁 | 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53,950.01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61号 | 帅慧林 | 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00,049.85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62号 | 朱玉华 | 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475,311.9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63号 | 周仙华 | 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72,222.17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64号 | 张露露 | 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53,732.48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65号 | 李雪玲 | 公司、罗牛山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09,739.04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23)琼 01 民初266号 | 陈荣华 | 公司、罗牛山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52,205.8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67号 | 唐荣泽 | 公司、罗牛山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40,130.1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69号 | 孟祥光 | 公司、罗牛山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69,407.74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70号 | 秦伟 | 公司、罗牛山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2,264.2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71号 | 赵建民 | 公司、罗牛山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7,074.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 |
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72号 | 玄律 | 公司、罗牛山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37,990.43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92号 | 钱晓明 | 公司、罗牛山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350,642.96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293号 | 魏敬先 | 公司、罗牛山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损失573,126.33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334号 | 曹中美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8,357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23)琼 01 民初335号 | 刘欢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6,348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336号 | 李婵君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337号 | 曾登峰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0,923.38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338号 | 张志荣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311.92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339号 | 许敏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340号 | 涂智国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5,158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341号 | 孙丽华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3,187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342号 | 孙启俊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42,397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343号 | 王群 | 公司、立信、袁小平、符宗仁、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5,194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344号 | 欧爱荣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3,93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民初345号 | 顾继军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42,654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 覃宁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7,742元, |
民初346号
民初346号 | 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 | ||
(2023)琼 01 民初347号 | 尧淑珍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民初348号 | 黄笑萍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4,4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民初350号 | 黄海霞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4,934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民初351号 | 李喜庆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7,525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民初352号 | 贺剑明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7,802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民初353号 | 顾钰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29,341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民初354号 | 杜玉波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3,535.3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民初396号 | 黄松佳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596,485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民初371号 | 丁晓慧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75,41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民初399号 | 张翰林 | 公司、罗牛山、立信、金元、袁小平、张旭丽、唐山荣、吴涛、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72,431.03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23)琼 01 民初400号 | 李婉霞 | 公司、罗牛山、立信、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袁小平、张旭丽、唐山荣、吴涛、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04,911.67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401号 | 孙利 | 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27,146.03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23)琼 01 民初402号 | 陈海英 | 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80,885.14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403号 | 吴魁 | 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汪宏娟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40,206.52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404号 | 王先伟 | 公司、罗牛山、袁小平、文萍、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05,459.95元, |
汪宏娟
汪宏娟 | 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
(2023)琼 01 民初418号 | 朱慧慧 | 公司、立信、罗牛山、袁小平、符宗仁、文萍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000,00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23)琼 01 民初420号 | 孟丽君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金额为准,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 |
(2023)琼 01 民初421号 | 商汉楼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金额为准,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民初422号 | 洪霞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金额为准,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民初423号 | 朱才林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金额为准,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民初424号 | 何伯绍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金额为准,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民初425号 | 伍尚年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金额为准,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民初426号 | 梁黎明 | 公司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损失10,000元,最终以法院认定的金额为准,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 |
(2023)琼 01 民初363号 | 李永进 | 公司、罗牛山、立信 | 判令公司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及对应佣金、印花税损失,共计140,730.70元,以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律师费,其余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 被告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案件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负面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积极应诉,维护自身权益。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还未开庭审理,尚无法院最终判决结果,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资产等财务情况的负面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等。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二三年七月十日